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0620号
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上诉人张日、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06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