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农商行某支行长操纵多人骗贷1120万 获刑2年

班壮

2019-03-12 13:19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潍坊农商行某支行长操纵多人骗贷1120万 获刑2年

  新浪财经讯 3月11日消息,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邱某,原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行长。在任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主任时,通过指使多人“组团”骗取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共计1120万元,并随后占用供自己归还个人欠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行长操纵多人骗贷供自己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邱某任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主任,被告人李某甲任该社客户经理。根据贷款审批发放的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前,贷款业务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借款的信用等级从而确定授信额度。

  2012年8月,被告人邱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为筹集资金自己使用,先后找到被告人赵某、李某乙,让该二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资料,冒充钢材经营业户,顶名为其贷款。后被告人邱某将被告人赵某、李某乙与崔某、周某甲、张某甲、刘永德(均另案处理)组成潍坊市农村信用社专业市场商户信用联盟,向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

  在该贷款评级授信调查核实工作中,被告人邱某指使贷款具体经办人被告人李某甲不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在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钢材购销合同等虚假贷款材料的真实性未予核实即撰写内容虚假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将该六人评为AA级,分别授信200万元,期限2年的调查意见。

  同年8月10日,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人赵某、李某乙及崔某、刘永德、周某甲、张某甲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被告人邱某作为信用社主任先后在《农村信用社专业市场业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向被告人赵某发放贷款170万元、向被告人李某乙发放贷款160万元、向崔某发放贷款190万元、向张某甲、刘永德、周某甲每人发放贷款200万元,共计1120万元。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批准贷款后,两年内多次向上述贷款人发放贷款。其中,被告人邱某将被告人赵某、李某乙及崔某的贷款占有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赵某贷款本金150万元逾期未归还,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赵某及保证人起诉至本院。

  不按规定核实信息 违法发放贷款

  案发后,经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邱某、李某甲工作履历,证实邱某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任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主任;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任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行长。2015年11月至今待岗;

  李某甲自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在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在潍坊农商行廿里堡支行从事客户经理工作。现任潍坊农商行轻纺城(600790)支行副行长。

  据邱某供述,其在贷款签字或审查中大体都看过,调查报告是客户经理拿给其的,其看了看就签字了,其不知道是谁写的,真实性是听客户经理说的。其不知道调查报告中借款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及盈利能力状况、申请授信原因、担保情况、还款能力分析是否真实。

  对于崔某的这笔170万元贷款,邱某表示,2012年8、9月份,崔某的贷款发放后,其又借了崔某的贷款。购销合同是崔某自己准备的,调查报告是李某甲打的,其觉得内容是真实的,其没有参与制作该调查报告。

  根据潍坊农商银行贷款审批发放的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前,贷款业务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借款的信用等级从而确定授信额度。

  银行两员工获刑,损失150万元无法追回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李某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于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李某乙帮助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成立。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另据判决书显示,该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归还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潍坊农村商业银行未能收回赵某贷款本金150万元。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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