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这次挨真刀了,网络小贷公司不批了!批准筹建的也暂停开业……

班壮

2019-03-06 20:35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现金贷”这次挨真刀了,网络小贷公司不批了!批准筹建的也暂停开业……

  熟悉的周五,熟悉的“配方”。

  这个周五,“现金贷”遭到了“央妈”和“银爸”疯狂的混合双打……

  首先,来明确一下现金贷的定义!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

  现金贷通常指无交易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的小额资金出借业务,特点为金额小、期限短、利率高、无抵押。

  今年以来,“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据保守估计,现金贷行业余额约为1万亿元,其中持牌机构的余额约为4000亿元。

  事实上,它在满足部分人群的正常消费信贷需求的同时!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专业人士强调,总体来看,现金贷机构普遍利用了监管规则的一些漏洞,开展业务过程中介入了灰色地带。

  一是网络小贷公司监管规则不明确,为现金贷业务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一些现金贷的平台从持牌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来源,可能会造成风险交叉传染。

  三是现金贷平台本身的经营模式不可持续,为了快速扩张业务,现金贷平台的风险防控往往是流于形式。主要方法是用高利率来弥补高风险,高利率又带来用户信用层级进一步下沉的问题,潜在违约率不断攀升。

  四是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快速做大业务,一些互联网现金贷平台采用欺诈的方式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加上高利率、高手续费和高逾期,借款人往往陷入反复借贷的死循环中。

  其实,我们也经常可以在新闻中看到,某某借了3000元,每月利息竟然高达200元!除了利率奇高以外,现金贷的催收手段也备受诟病。不慎逾期后,催收电话和短信如暴雨般向你袭来,甚至亲戚朋友也会因此受困扰。更甚,暴力催收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在诸多问题之下,今年以来,现金贷却因其“强大”的盈利能力被诸多资本热捧。比如,趣店,靠现金贷大笔盈利,已赴纳斯达克上市!

  就在今天,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让我们先来划一下此次通知的重点(可以说是非常“重拳”了)

  一、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1.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2.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3.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

  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

  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二、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1.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2.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36%的红线不能超!!)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3.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4.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5.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6.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4.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1.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2.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4.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随着《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出台,趣店立刻发表声明表示,完全拥护、坚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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